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号)要求,自年起,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为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并轨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生病住院,到底是如何报销的?
住院费这样报销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乡(镇)卫生院8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医院统筹基金分级支付报销比例:三级55%、二级70%、一级85%、乡(镇)卫生院90%。“三大目录”项目中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甲类药%、乙类药90%、准予支付诊疗项目%、部分支付诊疗项目85%(高价材料80%)、服务设施费用%。报销金额上,城乡居民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上限9万,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1.5万(含1.5万元)后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5万至5万以下(含5万)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5万至10万(含10万)部分支付比例为55%,10万至20万(含20万)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住院报销金额不设上限。举例说明事例1直接进入大病王某年度内首次住院(医院),总费用3万,其中自费药品有0元,乙类药品2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额:[00元(总费用)-0元(自费药品金额)-00元(乙类药品金额)×10%(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元(医院起付线)]×55%(医院报销比例)=元。事例2首次住院15万直接进入大病李某年度内首次住院(医院),总费用15万,其中自费药品有0元,乙类药品有2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额:[元(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00元(乙类药品金额)×10%(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元(医院起付线)]×55%(医院报销比例)=元。因年度大病合规累加费用已达10万~20万段,所以按10万~20万段所对应比例60%报销。大病报销支付额:[元(总费用)-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金额)-0元(自费药品金额)-元(大病起付线)]×60%(大病报销比例)=元。合计报销金额: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金额)+元(大病报销支付金额)=元。事例3进入大病后再次住院李某年度内又再次住院(医院),总费用8万,此次住院自费药品有0元,乙类药品有2万。因年度大病合规累加费用已达到10万~20万段,所以此次进入大病费用按10万~20万段所对应比例60%报销。大病报销支付:[元(总费用)-0元(自费药品金额)]×60%(大病报销比例)=元。并轨后,政策有什么变化。。。。
并轨后医保待遇政策有变化01用药目录范围扩大新农合原有用药范围为0余种,城乡统筹后新的用药范围扩大至0余种。02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新农合原有定点医疗机构为余家,城镇居民原有定点医疗机构为家,城乡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扩大为家左右。03生育保险待遇城乡统一新农合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其生育报销为定额元,城乡统筹后提高了生育报销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因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0元、剖宫产元。
04门诊慢性病种类扩大①门诊慢性病种类扩大:原城镇居民门大病为6个病种;新农合门诊慢性病为14个病种,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6种病种。
②门诊慢性病报销额度提高:作为一类病种的糖尿病(Ⅱ型)、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一个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为0元;作为二类病种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
05住院起付线一年交一次原新农合政策规定,参合患者因病住院时要扣除不同等级的起付线,每住一次院扣一次起付线。城乡统筹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收取起付标准。
06城乡医院新农合住院规定参合患者因病需要住院时首诊在一级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城乡统筹后规定住院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城乡居民可选择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患者就医必须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实行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未经转诊、转院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杰哥,再附送一些基本常识,各位参保人员请牢记: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级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5万以上(含1.5万)的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报销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其中自费费用是指医保《三大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服务设施的费用。先行自付费用是指需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部分费用后,即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0%的费用和部分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5%或20%的费用。
“三大目录”项目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见下表:
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一级医疗机构7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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