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新政策病种及报销标准和说明:
下列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
(一)第一类(18种)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Ⅰ型肺结核除外)、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病人除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阿尔茨海默病)。
(二)第二类(12种)
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天性心脏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置入或搭桥术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第三类(4种)
器官或骨髓移植门诊抗排异相关检查及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血友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
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5%报销。
新申报者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
参保职工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后,在有效享受期内,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用药达到6个月的,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需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从认定的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报销费用与住院医疗报销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本年度封顶线。
门诊特殊疾病限额费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时清零,不得结转使用。
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
1、本地及外地没有办理过异地安置的
宜宾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都不在社区办理,也不用社区盖章,直接到医院办理)
(南溪区:医院(医院)、医院;
宜宾市:市内第一、二、三、四医院等)
医院办理所需资料:
(1)、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及病史资料;
(2)、本人第二代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医院要求为准,请医院的人员直接去宜宾市内二甲以上的1-3家医院分别备案。
2、已办理过异地安置(1-3医院的)
资料交由社区代为办理,办理好后本人须于次年的二月底以前申请报销上年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需交:门诊发票、处方)
社区办理所需资料:
1、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及病史资料;具体病情可以参考:宜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准入标准。
或者电话咨询社区经办人员:王龙-
2、本人第二代社保卡复印件。
如下图就是这个卡的复印件
3、异地安置表复印件。
只能在本人所选择的异地1-3医院的申报(如只选了1家医院的就只能申报一家,要更换的需要先更换异地安置表)
就是下图的表,已经盖好章复印件
3、已经办理过特殊疾病门诊的
新旧政策区别:
旧政策:每年4月初拨付入上一年的费用(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医保账户。这元医疗费可以自行选择如何使用。
新政策:需要自己选择1-3家医院,以后门诊药费医院买才能享受优惠和报销。优惠和报销的金额有提高。
根据以上情况:由本人自愿申请是否继续按旧政策享受:元/年。一直到期满为止。如要按新政策享受,需先到社区申请停止享受旧政策,办理好后才能按新政策办理。
具体到期日期见下表(以名字姓氏排序):
注: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超过5种,第一类、第二类病种报销限额为所认定病种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按宜人社办发〔〕号、宜人社办发〔〕号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和恶性肿瘤包干的,在原定待遇期内可继续享受到待遇结束。如自愿按本办法执行的可申请取消原定待遇后重新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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