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情况
1、城镇职工
截止到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参保人数人,生育保险人。
2、城乡居民
截止到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市参保人数共计人。
全市共计参保人。
二、缴费基数
1、我市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元(最低缴费基数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元/月)。
2、我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元。
三、待遇支付情况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
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元。
市外转诊住院起付线标准为元。
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分段
类别
医院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线至1万元
在职
89%
87%
85%
退休
91%
89%
87%
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
在职
87%
87%
88%
退休
89%
89%
9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
②、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疗范围
起伏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80%
医院
-0元53%
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0元53%
0元以上72%
医院
-元50%元以上68%
省外
-元5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③、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④、“两病”和门诊统筹待遇: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两病”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两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和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额度合并计算,报销额度为元。原有的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仅限县、乡两级)的自付部分。
⑤、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70元标准进行筹集。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一年最高可报销到4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0.75万元降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凡是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按以下规定报销:
0—元(含元)部分按30%报销;
-0元(含0元)部分按40%报销;
0—00元(含00元)部分按50%报销;
00—0元(含0元)部分按80%报销;
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二)生育保险
城镇生育保险支付情况
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明细
医院等级
生育项目
三级支付标准(元)
二级支付标准(元)
女
男
女
男
限额
支付
标准
分娩
顺产
助娩产
剖宫产
1
1
计划
生育
妊娠不满12周人工流产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
输精(卵)管结扎术
输精(卵)管复通术
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
取出宫内节育器(取环)
80
80
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附表一并发症住院时,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5%,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
35%
25%
上述待遇支付标准祥见新政文[9]号和新人社医疗[]
6号文件。
②城乡居民生育保险
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三)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门诊重症慢性病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享受期内,每月可根据申报病种的限额,将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报销80%。具体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支付标准如下:
病种名称
月份额
统筹支付金额
慢性心功能衰竭
元/月
元/月
肝硬化
元/月
元/月
血友病
元/月
元/月
结核病
元/月
元/月
精神分裂症
.5元/月
元/月
类风湿关节炎
元/月
元/月
强直性脊柱炎
元/月
元/月
再生障碍性贫血
元/月
元/月
系统性红斑狼疮
元/月
元/月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元/月
元/月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元/月
元/月
恶性肿瘤
元/月
元/月
慢性肾功能衰竭
0元/月
元/月
慢阻肺伴肺源性心脏病
元/月
元/月
器官移植
0-1年0元/月
4元/月
1-3年元/月
0元/月
3年以上0元/月
元/月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元/月
元/月
帕金森氏病
元/月
元/月
分裂情感性障碍
.5元/月
元/月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5元/月
元/月
双相(情感)障碍
.5元/月
元/月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5元/月
元/月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5元/月
元/月
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序号
病种
月封顶限额
1
慢性心功能衰竭
元/月
2
肝硬化失代偿期
元/月
3
结核病
元/月
4
癫痫
元/月
5
精神分裂症
元/月
6
类风湿关节炎
元/月
7
强直性脊柱炎
元/月
8
系统性红斑狼疮
元/月
9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元/月
10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元/月
11
恶性肿瘤(含药物)
元/月
12
非透析
0元/月
13
肺心病
元/月
14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元/月
15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0-1年4元/月
1-3年0元/月
3年以上3元/月
16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
/月(术后一年以内)
17
风湿性心脏病
元/月
18
慢性萎缩性胃炎
元/月
19
慢性病毒性肝炎
元/月
20
二期及以上高血压
元/月
21
帕金森氏症
元/月
22
冠心病(非隐匿性)
元/月
23
肾病综合症
1元/月
24
重症肌无力
元/月
25
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元/月
26
肝豆状核变性
元/月
27
肺间质纤维化
元/月
28
干燥综合征
元/月
29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元∕月
30
心脏瓣膜置换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后
元∕月
31
分裂情感性障碍
元/月
32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元/月
33
双相(情感)障碍
元/月
34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元/月
35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元/月
年度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医疗待遇标准如下:
门诊慢性病为35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农村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85%),实行定点治疗、月限额封顶管理。
四、基金收支余情况
1、基本医疗保险收支余情况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收支余情况
截止到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万元),统筹基金支出万元,统筹基金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个人账户收入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万元),个人账户支出万元,个人账户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支余情况
截止到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28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
详见电子版。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年9月28日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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