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2月1日,毕某琴(女,年x月x日出生)以“咳嗽咳痰,胸闷气短三天”主诉在x县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心脏瓣膜病?心功能Ⅲ级,肺部感染,更年期综合征,睡眠障碍,慢性胃炎。
入院后给予强心、利尿、扩管、抗炎、止咳、化痰、平喘、抗焦虑、护胃等治疗。同年2月4日13时50分,毕某琴进食时突然出现胸闷、憋气,呼吸困难等症状,x县医院即采取医疗措施抢救50余分钟。当日14时52分,毕某琴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左心衰,心源性猝死”。
二、患方观点
三原告家属毕某琴入x县医院住院治疗,因院方未规范治疗,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疗过错责任明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x县医院辩称
1、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结果认可,但鉴定意见书中“未给予抗血小板药物治疗”认定错误,患者诊断“心脏瓣膜病”,根据诊疗方案或指南无需抗血小板治疗;“患者心功能不全、心肌受损易诱发心脏或肺脏血管栓塞,医方未予注意”认定错误,患者入院后即给予肺栓塞风险评分,评分结果低危,无需抗凝治疗。
2、未给予吸氧治疗”,患者入院时无呼吸困难,根据心力衰竭诊疗指南,氧疗适用于呼吸困难伴低氧血症的患者,后病情变化出现呼吸困难已给予吸氧等抢救措施;该患者死亡后告知家属是否尸检,家属拒绝尸检并签字,对鉴定结果为院方负次要责任有异议。
3、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相对较小,故被告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中较小的责任,应当承担25%以下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县医院对患者毕某琴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应为次要因果关系。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原告主张毕某琴在x县医院接受治疗,个人自费部分为.16元。
2.护理费:原告诉请住院天数3天,按照年度x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则护理费为:元÷天×3天=.91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30元/天×3天=90元。
4.营养费:原告诉请住院天数3天,每天按30元计算,即30元/天×3天=9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认定;
5.误工费:为元÷天×3天=.67元;
6.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3天的实际情况,酌定按每天20元计算较妥,即:20元/天×3天=60元;
7.死亡赔偿金:计算为20年×元=元。
8.丧葬费:原告请求为元÷12×6=.5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认定。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参照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赔偿比例为25%。原告损失共计.24元,根据25%的比例,被告x县医院应承担.81元。原告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综合毕某琴死亡对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酌定为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判决,由被告x县医院赔偿.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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