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妇女不宜怀孕

文章来源:风湿性联合瓣膜病   发布时间:2017-1-4 12:47:32   点击数:
 

 医院都开设有孕前门诊,准妈妈在怀孕前,要做一次全面的体检,检查是否患有内科、外科或遗传等方面的疾病,并听取医生的建议。特别是曾有异常孕产史,如自然流产、死胎、胎儿发育畸形或新生儿不明原因死亡的女性,怀孕前更应该到遗传优生门诊进行咨询。

  

  患下列疾病的妇女不宜怀孕

  1.全身重要脏器功能异常

  (1)严重的心脏病或心功能不全

  患有心脏病的妇女怀孕前必须要到心脏病专科门诊和产前门诊进行咨询,由专科医生来确定是否可以妊娠。严重心脏病如心脏病合并一些内科疾病,如慢性肾炎、高血压、肺结核、糖尿病;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伴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心脏病(先心病)有明显发绀或肺动脉高压;先天性主动脉缩窄等情况不宜怀孕。活动后出现心慌、气短、下肢水肿、难以平卧、体力不支等心肺功能Ⅲ级及Ⅲ级以上者不宜怀孕。当然不是所有患心脏病的妇女都不可以怀孕,这主要取决于心脏功能的状态,如心功能Ⅰ~Ⅱ级者可以怀孕,但要在医生的严密监护下度过妊娠期,怀孕后早期还需要再次评估心脏功能,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怀孕。也可能到妊娠中期或晚期心脏功能恶化,需提前终止妊娠。

  (2)严重肾功能不全

  评估肾功能不全患者能不能怀孕时需要考虑其疾病分期及病情。肾功能不全可以分为肾功能代偿期、肾功能不全期氮质血症期及肾衰竭终末期。肾功能不全的女性在早期病情稳定时是可以怀孕的。在病情不稳时或肾功能失代偿期不宜怀孕,因此怀孕会加重肾脏负担,可能会将扩大的子宫压迫肾静脉,影响肾小球滤过,使代谢产物不容易排出,可以促使肾功能恶化。

  (3)急性肝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

  急性肝炎不仅累及胎儿,而且病情发展迅猛,可转成重症肝炎,甚至危及母儿生命,所以一旦孕妇患上急性肝炎,及应立即中止妊娠。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特点是:①病程长,超过一年,可持续几年至几十年不愈。②乏力、肝区疼痛、食欲下降等症状持续存在,蜘蛛痣等体征。③肝功能检测可有谷丙转氨酶(GPT)反复异常。此型肝炎患者症状重,预后差,怀孕后肝病恶化的可能性大,且容易发生胎死宫内,故也不宜妊娠。

  (4)活动期肺结核

  怀孕期卵巢激素会使肺持续充血,血液中胆固醇增高,有利于结核杆菌生长,会使结核病恶化。另外,产后还易发生血行播散型甚至全身性结核,胎儿也可能因此感染结核杆菌。或因妊娠期间需要用链霉素、异烟肼等药物治疗,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患了结核病的女性,一定要等到结核病变轻微且处于恢复阶段,或肺结核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伴发病且停药一年之后,体内抵抗力恢复后再怀孕。

  (5)其他不宜怀孕的疾病

  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哮喘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需要长期服用药物,为了母体及胎儿的安全,为了优生优育,也暂时不宜怀孕。如果病情稳定,已经停止治疗一段时间,可考虑怀孕。

  2.性传播疾病

  部分严重的性病可通过垂直传播导致胎儿先天性感染或出生后持续感染,或引起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宫内发育迟缓、早产等,所以应避免怀孕。如梅毒可导致死胎或生出先天性梅毒儿。艾滋病可通过垂直传播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艾滋病。患有生殖道尖锐湿疣的孕妇经阴道分娩时新生儿可能被感染。所以,在患此类病期间不宜受孕。

  3.妇科疾病

  妇科内、外生殖器官炎症在准备怀孕前应治愈。常见疾病如子宫肌瘤或卵巢良性肿瘤应咨询医生,确定是否需要在孕前手术治疗,妇科上皮内瘤样病变及恶性病变应及时发现并就诊,避免怀孕后发现,耽误病情,甚至在孕期病情进展迅速,给诊治带来困难,同时很有可能要因此放弃胎儿,对患者身心都属重创。

  4.遗传性疾病

  对于以往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死产等不良生育史;本人或近亲中有遗传病或与患遗传病的病人结婚者;生过畸形儿或痴呆儿;本人及子女患有先天性疾病者,应进行产前遗传咨询,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适合妊娠,同时与医生进行详细探讨。已妊娠者应于怀孕15~18周(约4个月)时施行羊膜腔穿刺术,确定胎儿有无遗传疾病。一旦查出胎儿有先天性遗传病,出生后无法存活或矫治者,应立即施行人工流产,中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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