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白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白河县新农合慢性病管理办法》等规定,年,我县共确定四类共22种门诊特殊慢病,其中:Ⅰ类(6种)为: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Ⅱ类(4种)为: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治疗(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类)。Ⅲ类(10种)为: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老慢支;风湿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耐药性肺结核辅助用药。Ⅳ类(2种)为: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我县新农合实行特殊慢性病专家集体鉴定制度,由患者申请,经镇合疗报账中心初审,填写报审表并收集相关报审资料,镇报账中心每年5月和11月汇总本镇特殊慢病申报资料,报县合管办,由县新农合专家会审予以认定。符合相关慢性病种报审规定的参合患者,经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合管办制发特殊慢性病管理手册。特殊慢性病鉴定一次,有效期5年,管理手册实行年检续用制。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按较高一类标准予以补助。特殊慢病Ⅰ类病种补偿比例为7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元。特殊慢病Ⅱ类病种补偿比例为6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元。特殊慢病Ⅲ类病种补偿比例为6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元。特殊慢病Ⅳ类病种补偿比例为6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元。已确诊鉴定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的患者,5年内凭有效票据申报补偿。5年期满的由镇报账中心通知患者重新申报进行鉴定审批。
目前,全县已累计有名慢性病患者通过鉴定,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通过新农合慢性病补偿政策的推行有效缓解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医疗经济负担,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在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和保障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白河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白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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